咸安:依法纠正一起错误刑事追诉案件

27.08.2014  18:26

  

  本网讯 (通讯员 肖华 方俊英)近日,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门通过查微析疑、审查核实证据,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一起错误刑事追诉案件。 

  小王自2011年6月从武汉某油脂公司大张处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大福鱼”、“大满冠”牌花生芝麻调和油,卖给咸宁的一些餐馆和超市,货值15万余元。2012年8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大福鱼”、“大满冠”牌花生芝麻调和油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后,属于实物净含量不合格产品,遂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同年8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小王、大张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11月,公安机关以小王、大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咸安区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而本案的小王和大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伪劣产品范围,仅仅只存在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二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遂经检察长批准,启动刑事诉讼监督程序。

  2014年6,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并建议本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对小王和大张作出了撤案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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