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公布实施

18.04.2016  09:58

  咸宁市可以制定哪些法规?怎么制定法规?市民怎么参与到立法中来?4月15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个“管法的法”是咸宁市制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能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根据新立法法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咸宁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工作专班起草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和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1月16日,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共设六章五十六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及备案审查等做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是咸宁市地方立法的开篇之作,也是一部管法的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建平说,制定立法条例,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咸宁市的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条例必将为咸宁市立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为实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目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地热资源保护和古民居保护列入2016年度的立法计划。(咸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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