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审议通过《咸宁市实施 办法》

04.12.2015  16:17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活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咸宁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实施<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市政府设立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基金,作为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基础上的奖励性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性补助。“以奖代补”基金的设立在全省还是首例,有利于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

  《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对主动调解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要求作出了具体细化,保证了适用的可操作性。

  《办法》指出人民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情形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或向公证处申请公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属于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