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11.07.2014  12:42

  2014年7月1日,咸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为进一步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咸宁市工商局专门制发了《咸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明确指出,在该局市场(合同)科加挂“咸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心”牌匾,网监中心主任由该局市场(合同)科负责人兼任,市场(合同)科负责网监中心日常工作,法规科、商广科、财审科、信息中心、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消保分局、经检支队、督察队、温泉开发区分局为成员单位。
  该《工作规范》规定,网监中心工作要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以信息技术为抓手,以湖北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为支撑,以行政指导为方式,以规范发展为目标,以查处违法案件为手段”的思路,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动态完善的全市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库;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行业自律;分层有序开展网络交易监管,逐步建立内外部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和谐高效的网络交易监管联动机制;积极探索网络交易市场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该《工作规范》明确,网监中心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指导、协调、督查等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网站备案管理、网络巡查、案件研发,线索发现、移交,自行办理案件、指导案件办理,组织办理大案要案。
  该《工作规范》强调,网监中心工作要突出以下三方面的重点:一是网络主体监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具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即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网络服务经营者,即通过网络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交易平台,即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供买卖双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经营者;自建非经营性网站,即个体工商户、企业自建,主要用于宣传、产品展示,不从事网络交易的网站。同时,督促、指导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指导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主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公开其真实登记信息,确保按规定亮标、亮照经营。二是交易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以下几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交易行为。三是网上消费维权。对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供的网络消费申(投)诉、举报、咨询,按有关规定处理;发布于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知识、消费知识、提供及时的网络交易警示,防范网络交易风险;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
  该《工作规范》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网络交易监管,是国家在新形势下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责,是推进我国经济方式转变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改革当前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宽进严管”的形势下,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维护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既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拓展监管领域、提升职能地位的有效途径。各地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二是要开展培训。该局网监中心一方面采取集中、分散等形式定期组织网络交易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技术操作培训,完整、准确的掌握湖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操作和从事网络交易监管必备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收集整理网络交易有关案件,结合咸宁实际编写教案,组织网监人员并邀请相关科室(分局、队)负责人开展网络交易监管案例讨论分析,运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专题研究、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提升网监人员素质,提高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水平,丰富网监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
  咸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成立以来,该局先后多次投入专项资金,购买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光盘刻录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网络监管设备,全面加强硬件建设。截至目前,网监中心已实时监测各类网络经营主体和网站2352户次,核查入库网络经营主体268户,办理网上亮照亮标申请7户,开展网络交易专项整治2次,检查网站(网店)135个,指导各地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5件。同时,组织各地开展网络交易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达1500余人次。(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