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审理职务侵占案

12.10.2016  01:32

        近日咸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咸丰县高乐山镇新田沟村村支两委委员肖红国,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赵凤梅职务侵占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肖红国、赵凤梅利用恩黔高速公路建设中征迁新田沟村坟墓、林木、征用土地,以及改扩建村级公路占地及附着物补偿等机会,先后六次侵占村集体资金137040.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红国、赵凤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137040.5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多次职务侵占村集体资金,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红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凤梅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被告人肖红国、赵凤梅积极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肖红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赵凤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肖红国、赵凤梅每人退赔新田沟村集体资金68520.29元,共计13704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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