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民中百余学生食物中毒: 共9人被追责,副校长后勤主任昨受审
(编审:程勇)近日,咸丰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教育局、民族中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单位9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月13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咸丰县民族中学副校长夏俊远、后勤管理处主任冉玉仲二人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对庭审实况进行了微博直播。
今年6月18日,咸丰县民族中学116名初中生食物中毒,其中44名是今年参加中考的初三学生。事发后,咸丰县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响应进行处置。经查,中毒事件是因为学校自办小卖部销售假冒伪劣面包所致。为贪图高额利润,该小卖部从本地一家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黑作坊低价购进假冒“毛毛虫”面包然后向学生卖出,致使该中学116名初中学生不同程度发生中毒现像。
11月13日进行的庭审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俊远、冉玉仲作为咸丰县民族中学副校长、后勤管理处主任,对咸丰县民族中学校园食品有安全监管职责,但二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张建来、周建红夫妇生产的面包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索取张建来、周建红面包生产作坊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面包检测合格报告。被告人夏俊远、冉玉仲明知张建来、周建红夫妇生产的面包无生产许可证(QS标志),依然允许张建来、周建红将无证生产的“毛毛虫”面包和“椰蓉”排包运往咸丰县民族中学销售,造成2014年6月18日咸丰县民族中学176名学生食用“毛毛虫”面包和“椰蓉”排包后出现集体中毒事故,且有62名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及地生会考,直接经济损失达649597.22元的严重后果,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咸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都柏林沙门菌感染所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俊远、冉玉仲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起诉书还指控:2011年农历腊月以来,被告人夏俊远在担任咸丰县民族中学副校长、被告人冉玉仲在担任咸丰县后勤管理处主任期间,非法收受泰明批发部个体经营业主焦某某、新景添超市经理胡某某、咸丰县高乐山镇粮食收储公司副经理杨某某、张某某、滕某批发部个体经营主滕某、汪某某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共同受贿17400元,被告人夏俊远单独受贿12700元,被告人冉玉仲单独受贿24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俊远、冉玉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