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一男子醉驾肇事获刑

12.04.2016  18:20

        近日,咸丰法院对一名醉驾肇事男子作出有罪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月14日下午,咸丰县高乐山镇白地坪村村民黄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骑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路上散步的姚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

  咸丰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黄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黄某明知他人报案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黄某及时救护被害人,积极支付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