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蔡健表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明确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蔡健告诉记者,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新法还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记者还从市中院立案庭了解到,市中院目前正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除扩充诉讼服务大厅外,还在筹备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以后群众不仅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大厅立案,还可以在网上立案,或者拨打电话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样化的诉讼方式有助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从市中院统计的情况来看,今年1月至4月,行政审判庭共受理75件案子,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0%。“可以说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显。”当日蔡健说,以前一年可能只受理100多件案子。他预计,今年5月1日之后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将会有大幅度增长。
“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这也让办案法官颇感无奈。“来出庭的都是作为行政机关代理人的律师,他们既不了解具体工作,又什么都做不了主,老是要回去商量,反复开庭,浪费司法资源,百姓怨声载道。”蔡健说。
对于这个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24日,襄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市物价局派出了分管工作的副局长出庭应诉。“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蔡健说,这在今后将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