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新规:民告官案件官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楚天都市报6月15日讯(记者王荣海)今后,面对民告官案件,官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15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违者将被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2017年,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一审行政应诉案件共1912件,其中复议后应诉427件,占案件总数的22.3%;未经复议直接应诉1485件,占案件总数的77.7%。
有行政诉讼案件 一把手至少要出庭应诉1次
2015年,武汉市制定并实施《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今年,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外地城市做法,市法制办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除了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外,根据意见稿,还增加了两类案件必须由一把手出庭:一类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只委托律师出庭要追责
该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对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而未出庭的等情形,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在参考南京市经验的基础上,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同时,结合广州市做法,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