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吸引外资 鼓励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回流
在全球竞争背景日趋激烈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再抛橄榄枝,对符合条件的外企递延纳税、采用优惠税率等财税支持政策。
8月1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下称39号文),希望通过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和优化营商环境多举措,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发现,国务院此次出台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以及促进对外投资成果回流,有利于技术服务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39号文在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共有6项举措。第一项即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李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是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以前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准予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另外当时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两法合并后,以上优惠政策废止。现在按照39号文,在规定条件下,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实行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暂不征收。
“在当前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在华投资的情况下,在政策层面对于再投资给予一定的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也必然会提升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李军说。
另外,39号文明确,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李军表示,目前中国共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这些城市总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39号文件将这一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今后企业在考虑投资地点时可以有更广泛的选择,从而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李军说。
为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39号文规定,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李军告诉第一财经,在增加利用外资的同时,国家政策也鼓励居民企业对外投资成果的回流。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限额抵免。39号文规定对于居民企业实际回流至国内的所得,研究出台进一步的税收支持政策,将促进居民企业将境外投资所得用于国内。
此外,39号文还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地方依法依归出台资金支持等政策。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