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如何填报?

03.07.2015  10:5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对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享受上述“减半征税”优惠和“减低税率”优惠,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是将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和“减低税率”优惠均转换为税额优惠——“减免所得税额”,需要填报新申报表主表和表A107040的相关行次。
  例: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00元。其应按下列顺序填报主表和表A107040的相关行次,填报结果分别见表一和表二。
  1.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80000元。
  2.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80000元。
  3.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80000×25%=20000(元)。
  4.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80000×25%-80000×50%×20%=80000×(25%-50%×20%)=12000(元)。
  5.表A107040第29行“合计”,填报12000元。
  6.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12000元。
  7.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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