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情法冲突

25.05.2015  12:42

  5月7日,25岁的河南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为了救工友,不幸落水牺牲。令人寒心的是,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因为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5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说,相关责任单位赔偿王超杰家属19万余元,并非空穴来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那么,在该规定面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同,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必然高于农村居民,生命价值之间的裂痕由此而生。

  然而,城镇居民与农民“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却与公众情感认知存在差距。对于每个人而言,其生命价值都是无法估量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基于无奈情形下的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更倾向于对死者家属的补偿。那么,一种象征意义的补偿,正是对生命逝去的一种告慰,若“生命不同价”,无疑就是一种身份标签歧视。

  其实,除了报道中的个案之外,类似“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农民与城镇居民也面临不同的赔偿数额。而且,这种生命价值上的鸿沟,已经被司法确认,在类似的判决中屡屡体现。如此来看,法律规定与情感认知存在对立,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同命不同价”的命题里,有必要考虑是否对法律予以完善和修改。(刘建国)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