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与实际岗位不符,该如何支付工资?

08.01.2016  16:45

        男子被一家公司聘为高管,可由于实际工作岗位与合同约定的岗位不一样,公司便以此为由拒付工资,并称合同无效。昨日,记者从襄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一次性向该男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襄阳某投资公司为启动一个地产项目,特地从上海聘请夏某做高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胡某与夏某签订了一份长达12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夏某担任该地产项目总经理,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调动夏某的工作岗位及地点。夏某报酬为年薪制,分为两部分:固定工资税后84万元/年,月薪7万元;年度考核工资税后36万元/年,由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最低不低于60%。

        之后,夏某开始投入该地产项目的前期工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未能正式启动。夏某又被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经理。

        2013年6月至11月,公司每月支付夏某工资7万元,之后不再支付。2014年6月,夏某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而离职,双方于当年7月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6月25日,胡某给夏某发微信称,公司经营困难,每月先给夏某一万元救急。于是,从2014年6月至10月,夏某每月仅收到1万元工资。

        2014年12月18日,经夏某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夏某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工资44万元,年度考核工资36万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并为夏某补缴社保费。该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说法】

        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投资公司与夏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公司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未举证证实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该公司称,劳动合同的薪酬约定基于夏某担任一地产项目总经理职务,而该项目尚未启动,因此不应按照约定发放薪酬。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起初意愿是由夏某担任该地产项目总经理,但该项目未正式启动,而后夏某又根据该公司的安排仍从事其他项目总经理工作,工作岗位及内容的变化非出于夏某意愿。

在此情形下,该公司有权就具体工作岗位及薪酬,与夏某及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但该公司仍按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向夏某发放每月7万元工资至2013年11月,后于2014年6月至10月才支付夏某每月1万元工资。根据胡某与夏某的微信通信内容显示,仅能认定该公司单方承诺先行支付部分工资,并不能认定为双方已达成月工资变更为1万元。故该公司应支付夏某工资44万元。

        由于劳动合同还约定了考核工资每年36万元,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对夏某工作的考核结果有应扣发事项存在,故应按约定的金额全额发放。夏某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工资而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该公司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因社保的征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法院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法院遂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夏某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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