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湖北省法院召开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
2月26日上午,湖北省法院召开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8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在实施长江保护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游劝荣院长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长期以来给予湖北法院工作尤其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和监督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夕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大家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探讨,为全省法院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提升湖北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游劝荣院长指出,3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要不断增强执行和实践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司法实践将长江大保护的法律规定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
游劝荣院长强调,要增强政治意识,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坚持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作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国家机关,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把实施长江保护法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应用司法手段,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湖北作为长江干线流经里程超千公里的唯一省份,对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全省法院要怀着对长江的深厚感情,不断强化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住历史机遇,一马当先、走在前头,积极营造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湖北法院应有的贡献。
游劝荣院长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最严的尺度,用最高的标准,用最优的程序来推进长江司法保护工作。要按照长江保护法对审判机关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护长江的法定职责,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用一个个典型案例来落实长江保护法,用法律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难点、痛点。 要发挥制度优势,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合力。实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全省法院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机制,着力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要协调好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长江大保护的职责,推动依法行政,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合力。同时,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强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和三审合一机制,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努力形成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推动长江大保护的法治资源、司法资源整合。
游劝荣院长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诉求,主动思考司法体制机制如何响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打造专业化审判模式,推进审判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的改进提升,运用改革思维、改革方法,妥善解决涉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座谈会上,8位与会代表先后发言,对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主持座谈会。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了全省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