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强力推进全省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7月17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推动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法制保障。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司法部也下发了学习贯彻意见的通知。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了公职律师职责范围。受本单位委托,代理本单位参与诉讼;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为本单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实施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结合系统实际,任职条件细化为:在法制机构(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任职的在编公职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不少于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实施办法》规划了公职律师工作实施。一是稳步推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2018年底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社矫局要实现公职律师全覆盖。鼓励、引导县(市、区)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在2019年底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工作保障。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三是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督办。公职律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重要内容,省厅将动态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坚决纠正工作情况不明、进展缓慢、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李茜 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