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明确了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 据统计,全省律师“十二五”期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41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32%。2016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231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4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律师已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二、规范了律师法律援助执业行为。 律师事务所要健全完善所内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规范案件受理指派、完善服务标准、加强质量监管、认真审核结案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
三、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需求量、执业律师人数及分布情况,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律师采取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可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律师资源,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四、落实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措施。 律师事务所应督促指导本所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加强考核,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一律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一律不通过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拟对律师进行评先表彰和推荐担任社会职务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
五、强化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落实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权益维护救济机制。贯彻落实《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律师办案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