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阳光司法显公正 破解难题树公信
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法学专家感言新进展新成效 阳光司法显公正破解难题树公信
□法制网记者周斌袁定波蒋皓文/图
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严惩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多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政法机关加大力度,敢啃“硬骨头”,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路上更进一步。
司法公开全过程多渠道
今年10月11日,全国四级法院的3281名新闻发言人集体亮相,他们的联系方式通过中国法院网上向全社会公布。
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检察文书等。
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修改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减刑假释评审后,要公示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评审意见。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满足公众对国家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监督司法活动的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熊秋红告诉记者,我国司法公开经历了从庭审公开、有限公开到全面公开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机关一直走在不断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路上——
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公安部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各地监狱深化狱务公开,细化公开标准,明确公开流程……
“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呈现出公开事项和内容日益广泛、公开形式和载体更加多样、公开效果和保障不断强化的特点。”熊秋红说,总体而言,司法全过程、多渠道的公开透明机制正在形成,而微博、微信、网站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又大大提升了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2013年9月22日,备受关注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与此同时,庭审实况通过该院官方微博向全社会进行直播。
熊秋红认为,司法公开意味着公众和媒体有机会了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有利于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不公,预防司法腐败。同时,可以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强化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心。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检察文书上网公开,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示……熊秋红表示,政法机关深化司法公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何种途径,关键是要做到司法过程与司法结果全方位公开、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信息一并公开、从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
随着司法公开力度和范围的扩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一些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由此引发“社会审判”、“舆论干扰”的担心。
“应当指出,司法公开是原则,但这种公开是有限度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熊秋红说,司法公开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后由法律规制公开的范围与方式,如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法律所规定的公开程度也有明显差异。司法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后,要坚守司法底线,防止在强大的舆论攻势面前,失去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以公开促公正、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些日益深入人心的别样法谚,体现出政法机关推进司法公开的坚定决心和艰辛努力,也反映出一项项举措所取得的良好效果。
涉法涉诉信访回归法治
袁某的丈夫被人伤害致死,4年来,她不停地奔走于各级各部门,拦截领导的车队,威胁要跳楼自杀,用极端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河北省接访中心接待袁某后,开具介绍信,引导她到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并启动跟踪督办、限期办结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前段时间,法院对该案作出公正判决,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我感受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阳光,以后不会再上访了。”袁某说。
据了解,这是政法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一个典型例子。
“过去一段时间,对信访不恰当的重视和宣传带来很多负面效果,严重扰乱了现代法律程序机制的运作,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指出,以诉访分离、依法终结为核心的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代表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方向,并向社会发出回归法治轨道的明确信号。
去年以来,各地通过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积极优化信访受理渠道,打造“人、信、网、视”四位一体的受理新格局,实现群众信访一站受理、一站分流、一揽子解决。
为防止法律程序空转,各地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在办理过程中强化监督和公开,确保问题解决、有错必纠。
今年7月,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制定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破解难题。
终结任何一起涉法涉诉信访,解决问题是关键。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涉诉涉法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按政策救助到位,让群众从信访中解脱出来,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
“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谨慎终结涉法涉诉信访、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显示了改革者对问题复杂性的清醒认识,是从信访机制向司法程序机制战略性转移的有序安排。”何海波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最终成功将取决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取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取决于一个独立、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能否建成。
改革让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不断改观,初步实现了从“信访不信法”到“弃访转法”的可喜转变。今年以来,政法机关接待群众来访数量同比上升7.1%,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明显提高,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
防冤纠错树立司法权威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却不会缺席。”今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宣告被判处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无罪。
“并未出现之前曾经发生过的冤假错案‘亡者归来’、‘真凶现身’现象,法院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对念斌案作出无罪判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
2013年3月26日,服刑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4月25日,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院依法宣告被羁押10余年的李怀亮无罪;7月2日,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5人抢劫、盗窃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不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入狱已17年的于英生无罪……
一系列被依法纠正的冤假错案,释放出司法改革带来的新信号。
“从过去遮着、掩着冤假错案,到现在勇于正视错案、纠正错案,这一改变,充分显示了司法机关在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上的态度和决心。不但无损司法权威,反而令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陈卫东说。
陈卫东认为,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损伤。虽然冤假错案只有少数几例、比重不大,但它对人权的侵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不断发生的冤假错案,会使社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质疑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中立性,碰到纠纷不再寻求司法解决,而选择“法外方式”解决,这样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极大。
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随后,中央政法机关相继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
“中央政法委首个防范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的规定,从刑事司法理念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制度都有明确要求,在司法界引起很大反响,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陈卫东说。
“建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刑事司法理念改变至关重要。”陈卫东表示,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
陈卫东说,过去,司法机关过于重视对犯罪的惩罚打击,往往忽视人权保障,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现在,在打击犯罪同时强调保障人权,强调程序正义、要求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重视防范、纠正冤假错案以保障基本人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惩治司法腐败毫不手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政法机关的努力以及所带来的变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感觉得到。
捕而不诉、押而不审、审而不判,是司法机关原有的“疑罪从轻”观念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对一些疑难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看守所一押数年甚至数十年,却得不到一纸最终宣判。针对这一情况,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依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做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卞建林表示,坚持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原则,体现了政法机关坚守法治底线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决心。
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要严格区分司法人员错误的性质,是故意、重大过失、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还是因为勤勉工作,认识上的错误所导致的。”卞建林说,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对确有错误的予以放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要求有一支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的队伍。但近年来所暴露出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2007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在2011年就出狱的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违规减刑案牵出系列案件,其中司法系统多人涉案,这起高墙内的腐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提出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等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司法腐败行为。
此外,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已经公布3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例,最高法、最高检也分别公布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专家认为,政法机关内部反腐已经制度化、常态化。
“受社会环境、人情往来等影响,少数政法干警产生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他们背后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直接损害人们心中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卞建林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政法机关主动发布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体现了对队伍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率先垂范,对政法系统“一把手”权力的监管、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当前,一些政法机关正在探索建立领导“权力清单”、“全程留痕”等制度,用更全面的监督走出制度反腐的关键一步。
卞建林指出,只有从各方面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业保障公正高效司法
良好的职业保障是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通过改革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必要且及时的。他解释说,司法人员掌握生杀予夺大权,其执业过程中必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干预、诱惑等。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会为司法人员提供某些特殊的职业保障,以确保司法人员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在当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根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目标,一线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和地位将大大提升,司法责任也随之增大,必然要求建立和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使之相应配套。”顾培东说。
上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建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在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上迈出重要一步。
此前,广东省深圳市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确立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实行法官员额管理,落实法官职级制度,依据法官等级确定薪酬待遇,设立68个薪级,并与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及退休待遇挂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还通过探索司法人员有别于公务员的任用和管理模式,建立新型法官、检察官遴选、晋升制度,加强身份保障,提高收入、津贴、医疗待遇等水平,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纵观当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虽然给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但更多突出了部分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地位、作用以及职业保障。
对此,顾培东分析说,鉴于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队伍庞大,全面、较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职业待遇的条件并不充分。各试点地区普遍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其提供尽可能的职业保障条件,对于调动优秀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强化其职业尊荣感,并为年轻法官、检察官提供上升空间,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从司法人员的选任、使用、管理、晋升、待遇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较为周密、全面的考虑,显示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既体现了顶层设计作用,也发挥了各试点地区的创造性。”顾培东说,改革将大大助推我国司法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几位法学专家表示,政法机关从群众最关切、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地方改起,扎实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作用。
法制网北京10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