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涉外税收机构
从汉代起,我国已与一些周边国家和部族进行商业来往。到唐代,广州成为阿拉伯、波斯、南洋等国家和地区来华贸易商船的出入口,商业十分繁荣。唐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朝廷专门在广州设立市舶使,负责征收出入口税收,管理进出口船舶。市舶使成为我国古代历史上最早的涉外税收机构。当时对进出口船舶所征税收的名称是“下碇税”。据《新唐书·孔鄈传》记载:“蕃舶步有下碇税。”下碇税相当于现在的吨税,当时税率大约是30%。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扬州、明州(宁波)、泉州也逐渐成为商业中心。
到了宋代,海外贸易进一步发展。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朝廷在广州设立了涉外税收机构市舶司,后来又在杭州、明州、泉州等地设市舶司,管理进出港口的商船并征税,所征税收名为“抽解”或“抽分”。征税多少视货物贵贱而定,税率通常为十分之一,也有高达十分之三或十分之四的。
《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将细色值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细色指珠宝、香料等贵重物品,粗色指百货等普通货物。
北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年~公元1053年),各地年市舶税收共为50余万贯。南宋高宗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有记载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后来,仅广州市舶司一年税收收入就达110万贯。当时,南宋政府年商税收入为2000余万贯。
元初,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元政府设立了市舶提举司,税率基本上沿用宋制,但海外贸易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由于获利很少,外商逐渐不再前来。
明初,朝廷又恢复了广州、泉州、宁波3个市舶司,对外贸易频繁。后来,因倭寇之乱和闭关自守,朝廷执行禁海政策,仅设广州一处市舶司。清初,为断绝对郑成功等抗清武装的物资供应,也实行“海禁”。于是,不再设立涉外税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