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取姓”不准确 公民选取姓氏应遵守公序良俗

31.10.20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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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

  然而,社会上出现传言,说解释草案通过后可随意取姓氏,说法对吗?公民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和相关专家就此回应。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自己取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

  对此,解释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解释草案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毅夫解释道,“从草案看,解释草案的目的是将‘有权’解释为‘有权亦有义务’,即‘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