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将合并实施

18.08.2019  11:12

  原标题:准妈妈们的好消息来啦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将合并实施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早在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便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试点。2018年12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中指出,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可以用于全面推开。

  此次,随着意见的出台,两项保险合并将正式迎来全面推开。

   “五险”变“四险

  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对于合并后的费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25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将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生育保险0.6%,就合并为7.6%,比较简化。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费用由医保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释疑1  为何要合并

  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从河北邯郸市、云南昆明市等12个城市的试点情况来看,合并实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这一缴费规则得到国务院正式确认。

  为何要将两种保险合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

  释疑2  待遇会否改变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丝毫不会改变待遇。“改革明确‘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首先是生育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同样,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陈金甫说,考虑到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包括薪酬,《意见》规定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综合《经济观察报》、《新京报》、《北京晚报》报道

责任编辑:张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