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提升商事审判质效
今天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通报了该院2013年至2016年在商事再审领域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整体工作情况,并发布五个商事再审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湖北高院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提升司法质效为突破口,不断完善商事审判管理机制,狠抓案件审判工作水平,努力迈上审判管理的新台阶。2013年以来,受理各类商事再审案件共计254件,结案213件,结案率为83.9% ,其中调解撤诉45件,调解率为20.7% ;再审改判、发回重审92件,占已结案件总数43.2%;维持68件,占已结案件总数32%,既实现了依法纠错,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湖北高院把创新机制、注重质效、强化监督、规范运行作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采取多种措施,深化细化审判工作,提高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制订统一裁判标准,规定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合议庭讨论认为再审需要改判发回的案件或者合议庭讨论时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必须经庭务会讨论。强化细节督办,通过规范庭审、案件汇报、裁判标准、文书制作、工作责任制、办案风险防控、判后答疑等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与工作标准,对收案、开庭、审限、合议、裁判、文书、结案、归档等各环节实行有效程序监督。规范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商事再审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在制作文书前与原审承办法官沟通;在审理抗诉再审案件时,发现可能维持原审判决的,要求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对相关主体就再审裁判提出的疑惑,耐心释明裁判依据,增强对裁判的认可度与执行效果。
同时,湖北高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多项举措,统一监督标准,强化错案预防,力争从源头上避免错案发生。并结合再审工作态势,对再审案件归类剖析,及时研判应对措施,增强依法纠错与错误预防的可操作性。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增强法官自我防错的内在动力。既依法纠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