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发布首个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规范性文件
近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以襄政办发[2017]2号文印发了《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这是湖北省地级市出台的第一份有关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襄阳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16年4月襄阳市被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开展部门信息互联共享试点单位以来,襄阳市工商局以“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依托,狠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联动运用,全力推进相关许可监管部门涉企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了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中心,初步解决了上下、左右信息难以共享、交流不畅等问题,打破了“信息孤岛”,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系统平台。近期,襄阳市工商局再次联合市发改委起草了《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关程序,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联合惩戒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办法》的实施将深入推进以主体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实现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目标,使襄阳市对企业信用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凡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均纳入该办法进行管理。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智能的组织所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具体分为商务领域失信、政务领域失信及司法领域失信。
其中,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如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片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
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共同对失信企业采取重点监管、负面评价、失信信息公示、评优评先限制、行为限制、经营限制、市场禁入等联合惩戒。
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受到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的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
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外,还将受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