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政府网站管理办法通知: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原题为《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
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规范湖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省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我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落实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省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是本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设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应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市(州)政府部门最多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应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各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各级政府部门开通政府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条 政府网站域名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
政府网站注册使用的中文域名,应为本地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且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并做好中英文域名的绑定和网站挂标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hubei.gov.cn”域名,中文域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级政府名称拼音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或因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永久下线的,应做好原有内容的迁移整合,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日。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经批准临时下线的,应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政府网站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网站主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厅(室)逐级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四章 信息内容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突出利企便民、服务实用。页面头部标识区应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部内容区应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公众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信息发布功能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转载中国政府网、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政府网站要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共享统一平台和统一接口,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发布或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信息来源。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严禁刊登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地、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互动交流功能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互动交流栏目应具备咨询投诉、意见征集、受理反馈等功能,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办事服务功能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并公开办事指南,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开设外语版政府网站,外语版网站应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外国受众传统文化和习俗。有条件的单位可开设无障碍阅读版网站。
第五章 集约创新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具体研究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建设需求、技术路线、系统架构、部署策略、运维机制、安全防护体系等。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本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再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有的应集约至上级平台。
第二十四条 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集约化平台单位负责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工作。
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功能,并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集约化平台,应统筹考虑建立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网站创新。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云计算中心(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所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经过安全认证检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对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政府网站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并向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发生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定期对网站应用服务器、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各市、州、县政府办公厅(室)及省政府部门办公室要及时沟通协调,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各市(州)、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地、本系统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将抽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在本级、本系统政府网站公开。省政府各部门每季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网站开展自查,并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网站主管单位要编制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绩效评估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权重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的考评细则和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与奖励。各市(州)和有条件的省直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做法,组织开展本地、本系统的网站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要责令其改正。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整改不到位的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省通报,主管单位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与省网信办、省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相关工作。市、州、县政府办公厅(室)也应建立相关机制。政府网站要建立与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常态化监测、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