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新发展理念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指引
在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以来的30年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发展权的理论还是实践保护上,都进行了持之以恒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系统而富有创造性地解决了发展权的实现道路、动力来源、内在要求和外在条件以及根本价值等问题,为把发展权推向新境界、新高度提供了崭新的战略指引,为发展权在世界人权中的主流化、实效化注入了不竭的理论活力。新发展理念有助于完善发展权基础理论体系、制度规范保障体系,营造普遍认同的发展权文化。
创新是实现发展权的第一动力。创新理念旨在通过自主创新,为发展权提挡升级奠定牢固基础,克服了国际社会以往关于增长即是发展、依附式发展的发展权道路和动力理论之不足。创新发展视野下的发展权呈现三个新特征:一是内源性。在以创新促进发展权的实践道路上,最根本的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二是内涵性。通过创新,科学定位“发展”与“增长”的关系,通过创新驱动,摆脱单纯依靠资源消耗、规模扩张、不断提速带来的局限,为经济发展权以及由此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权供给不竭的内生动力。三是全面性。发展权所依赖的创新系统不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集成系统。创新既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包括理论、制度、文化方面的创新。
协调是实现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协调发展理念解决了发展权客体诸要素之间及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同一性,克服了传统人权观关于形式平等或抽象的实质正义的理论局限性。不仅重视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际与国内的协调,还在每一组协调对象的内部进行深度协调,强调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这就意味着在普遍保护发展权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后发达主体的发展权。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实现老少边穷等区域人民的平等发展权,在城乡协调发展中重点保障农民、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平等发展权。
绿色是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条件。绿色发展新理念优化了发展权的存在方式,克服了发展权在提出之初并不包含可持续发展的历史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揭示了绿色发展的人权新价值。从最终价值上看,绿色发展是永续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的必然要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这些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生态与民生、可持续发展与人民幸福的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以发展权利为导向的前进方向。另一方面,聚焦可持续发展权的目标重心。强调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
开放是实现发展权的必由之路。开放新理念要求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强化国际发展合作,这为加快实现发展权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这就克服了现有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因素对发展权的桎梏。一是在总体上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促进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内需与外需、引资与引智之间的协调并进,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二是强化发展合作和发展援助,从以往的资金援助、债务减免转变到强化发展能力建设,以赋能促进发展权,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权能。三是改善全球治理体系、构建良法善治的全球发展权法治模式,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共享是实现发展权的必然结果。共享发展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克服了发展与发展权、发展手段与目的脱节的局限。在主体上,人人共享发展利益是共享的精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确保全体人民和每一个个人都共同享有发展资格、发展机会、发展权利,构成人人共享发展权的本质属性。在客体上,全面共享发展利益是共享的体现。共享发展权意味着全方位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方面的发展权。在空间上,共享发展权要求所有人不分空间和区域受到同等的对待和尊重,有公平的获得感。在进程上,共享发展权意味着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达到共同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并享有发展利益三者的有机统一。(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原载《人民日报》2016年06月08日11版,经作者授权转发。)
http://hb.people.com.cn/n2/2016/0608/c194063-28473874.html
(本网编辑: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