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完善恐怖主义等定义

26.02.2015  13:40
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关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对相关行为进一步界定。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郭金超 欧阳开宇)反恐怖主义法草案25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对相关行为进一步界定。

  当前中国缺少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这种形势下,需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中国反恐法律体系。

  2014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在附则中规定了恐怖主义等定义。除将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定义从附则中移到总则外,草案二审稿对有关定义作出更清晰界定,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和有关公约的规定,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即:“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草案二审稿还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出完善。如,关于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草案二审稿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再如,草案二审稿对草案一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同时,二审稿明确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标准,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草案二审稿亦加强了人权保障的力度。例如,二审稿完善了一审稿第四十二条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规定,依照本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