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成参加省人大立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会
(厅政法处)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汉召开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论证评估会,对经过筛选后的10个立法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各项目单位负责人就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说明,并现场接受专家咨询、投票。会上,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元成就《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专家评委的咨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到会并讲话。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堤防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事关国家资源保护和社会稳定。2009年11月,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初步建立了我省中小河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为中小河流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法制依据。
《办法》实施6年多来,我省中小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矛盾更为突出,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滥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中小河流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直接危害桥梁、河流、生态安全,危及防洪安全,影响沿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湖北媒体问政”连续两次曝光河道非法采砂问题。针对中小河流河道采砂的信访举报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
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河道砂石资源有限,但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巨大,禁与采的矛盾突出。二是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三无船舶” 、非法运销砂石行为等管理权责不清,管理机制不顺,存在多头管理且效果不佳。四是非法采砂涉黑涉恶,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打击难度很大。五是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手段疲软;对非法运砂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六是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保障能力薄弱,与严峻的采砂管理形势不相称。因此,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性法规,强化法制保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职责,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采砂管理秩序,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与河道采砂管理所面临形势相比,原《办法》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对非法采砂只能处1万至3万元罚款,与非法采砂造成的危害和获取的暴利相比,违法成本低廉,处罚打击力度明显不够,对非法采砂难以产生有效威慑,客观上造成了非法采砂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现象。二是缺少对非法采砂的设施、设备,如采(运)砂船舶、机具、场所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使非法采砂分子有机可乘,伺机偷采。三是非法采砂涉黑涉恶、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对非法采砂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难度很大。四是河道采砂涉及社会管理多个方面,“三无船舶”管理、非法运输及砂石场运营管理等涉及多个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管理涉砂行为,对“三无船舶”、运输、销售非法砂石等行为并无管理权限,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协调难度大,一定程度削弱了管理效能,亟需理顺管理体制。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今年3月8日,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采取有力严厉的措施,坚决重拳出手予以管理整治。为此,省水利厅积极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于2014年12月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起草了《条例》专家意见稿。此后,我厅多次征求市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本月专题召开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条例》送审稿围绕当前采砂管理主要问题和难点,一是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强化了河道采砂规划的法律地位。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打击力度等。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将从10个经过论证评估的立法项目中筛选6个项目作为2017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