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职能作用的建议

06.07.2015  16:1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尤为重要。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除设有办公室外,一般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5-6个工作委员会。虽然其名称不尽相同,但都承担着为常委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搞好服务的职能。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工作委员会工作存在以下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编制偏紧,工作力量薄弱。“一人一委”情况普遍存在,绝大多数情况是一个工作委员会只有一个人,很少有二人以上的人员配备;力量不足,精力有限,如遇特殊情况,只能是“铁将军把门”。 有时一个人开展工作多有不便,即便是人员本身就偏紧的常委会办公室安排人员配合,也因此是一般性应付的多,能做多少工作算多少。

二是人员年龄偏大,专业人员缺乏。往往是市县直单位“一把手”或者班子成员年龄大了,转到人大常委会工委任职、工作,组织部门常常是把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作为干部退休前最后一站进行安排。同时有些对专业知识相对有一定要求的比如法制工委、财经工委,一时可能没有很合适人选。这样客观上形成工委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的不能满足工作任务的专业要求,难免影响工作的开展。

三是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弹性大。目前从上到下还没有统一的对工委工作的规范性规定和要求,多数只是内部规章制度有所涉及。工委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还没有形成较高层次的正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难以有便利的相互学习借鉴的平台和机会。工委工作也存在不易量化、难以考核的问题,想干事的有干不完的事,不愿干事的什么都不干也无人认真追究,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客观评价难。

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开展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联系人大代表和对口部门,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是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其职能作用重要,一定程度影响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相比较于省、设区的市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其地位和职能、工作方式有很大不同。就参与地方立法上来说,工委主要工作是搞好上级人大相关立法调研的接待服务,对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逐步解决人员法律素质与工作不太适应的问题;就日常监督工作上而言,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工委监督权,工委主要围绕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工作,这就不宜以工委名义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如果以工委名义审议决定某些事项,缺乏制度支持和相应权威,关系不顺,工作效果较差。

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要明确职责定位,立足服务常委会履职,创造性开展工作。

一是完善机构,充实力量。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工委设置。应当形成比较统一、相对一致的对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意见。综合考虑年龄、知识、能力等多种因素,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按每一工委不少于2人,努力配齐配强各工作委员会的人员。探索根据工作需要,从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中,每个工委聘请1-3名兼职委员的办法。开展专题调研时,也可以采取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的方式。建立机制、平台,加强工委人员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畅通人大机关内部,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不断为工委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二是健全制度,落实保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法规规章,明确细化工委的职责,规范工委工作程序方式,为充分发挥工委作用提供制度保证。进一步完善工委与“一府两院”对口联系、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的相关制度,促进联系经常化、制度化。完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推动工委工作规范化、上台阶,比如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审议议题所涉及工委针对性开展调研的情况,年度进行调研情况考评等。重视和支持工委的工作,切实给予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三是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加强常委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在常委会统一审议、统一决定事项体制下,研究进一步发挥各工委作用办法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各工委的性质及职责,按要求报送有关文件材料、邀请参加相关会议、商议涉及工作,提升工委地位,更好发挥工委作用。(当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贤爱)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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