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法院司法建议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30.04.2015  10:32

   中新网湖北新闻4月30日电 (唐业继 易绍政 张微)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首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后,及时向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埠河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反思,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10月,公安县人陈某某租用朱某位于公安县埠河镇某村的场地后,购买了一台棉梗粉碎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棉梗粉碎作业,然后将产品销售给松滋市杨林寺热电厂。2014年12月7日,陈某某雇请当地农民盛某某、江某某、魏某某三个人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造成盛某某在操作中被卷入棉梗粉碎机中被机器绞碎致当场死亡(殁年58岁)。当日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公诉后,经县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向县安监局和埠河镇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提出,将棉梗粉碎后用于发电,原本是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一个好的发展项目,既解决了百姓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又重新产生了新的价值,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但发生如此事故,暴露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履行相关职责,员工的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使员工掌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等。为此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

  今年以来,该院共发出司法建议书10份,每一份建议书均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应,社会反响良好。(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