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推行股份制 破解绿松石矿山资源监管困局

18.09.2015  09:41

  一、合理分权。组建股份制企业竹山县兴竹绿松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代表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为经营企业办理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履行对辖区内绿松石资源的宏观管控职责。公司股东会由县兴竹公司、相关乡镇政府、所辖村集体、开发企业等四方组成,按职责划分,设置资源管理股、集体民生股、企业经营股,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的要求,各股东按股比行使股东权利。资源管理股代表县政府履行股东权益,相关乡镇政府履行股东权益及股东会召集人职权,企业经营股以“招拍挂”形式竞得的开采权法人行使辖区内绿松石开采及股份收益权,集体民生股由矿区村集体代表当地群众获取股东权益。

  二、联合管护。资源管理股从宏观层面负责维持辖区正常的开采秩序,严厉打击盗采盗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行为;企业经营股负责组织绿松石资源管护、开采、深精加工、营销,并对损坏的矿区自然环境及时恢复治理;集体民生股主要是以村集体为单位,由开采权法人授权参与对本村内绿松石资源进行依法开采,自觉维护绿松石管护开采秩序,制止村民非法盗采盗卖绿松石。

  三、利益共享。明确开采绿松石净收益分配权,49%归国家所有,用于全县绿松石产业管理,另51%按股比对各股东进行收益分配,公司内部股份比例的转让按照市场规则依法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