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函〔2014〕43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县两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经管、农村能源)局(委、办),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4〕10号)文件要求,为有效解决市、县两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差别大、名称及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化管理,我厅经研究,决定编制市、县两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情形的(除《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情形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明确由市、县两级实施或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给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列入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包括市、县两级列入行政许可清单的事项,列入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服务、其他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类清单的事项,暂停实施、因申请审批量小等原因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均是清理甄别的范围。
二、把握标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
应对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机关、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进行规范优化;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或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应对许可事项相应予以调整变更;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但纳入各地行政许可目录清单的,应进行清理调整。
(二)大项和子项的界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审批性质、内容和办事程序相同或相近的许可事项,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或相同条款确定的许可事项应定性为一个大项,对实施该行政许可按照实际明细规定的不同,所作出不同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定性为该大项下的子项。
(三)编制市、县两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分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机、经管、农村能源6个行业分别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级农业部门(只报种植业)和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经管、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将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好后,对口报送至市级农业(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经管、农村能源部门(机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市、县两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本级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县级报送的许可事项编制目录,于9月25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对口向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省农机局、省经管局、省农村能源办报送《农业部门国家、省级下放市、县事项目录》、《市(州)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县(市、区)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厅直有关单位在汇总审核后,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于9月29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二)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联系人:沈玮,联系电话:027-876636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农业部门国家、省级下放市、县事项目录
2.市(州)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3.县(市、区)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附件1
农业部门国家、省级下放市、县事项目录(下放 大项 子项)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下放文件 | 下放层级 (或取消)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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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和“子项名称”参考发布在省编办网站的《湖北省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中的名称填写,“子项名称”项目下不得有二级子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审批性质、内容和办事流程相同或相近的许可事项,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或相同条款确定的许可事项应确定为一个大项,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的不同规定为该大项下的子项;
2、“类别”按事项范围(A)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大致分为公共安全(1)、资源配置(2)、职业技能(3)、技术审定(4)、资格登记(5)、其他(6)六类,按审批形式(B)分为当场即时办理(1)、承诺期限办理(2)两类。采取“字母+数字”的方;去填写,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填写方法为“A4+B2”;
3、“下放文件”填写下放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全称和文号:如下放文件属于国务院或者政府令的,统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令第X X X号”填写;如下放文件属于部门文件或地方政府文件的,需填写文件、全称及文号,内容涉及单位事项较多的文件需要填写相关条款内容;
4、“下放层级”按“下放至市州级”、“下放至县市区级”和“下放至乡镇及以下级”填写;
5、“审批对象”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X X团体”、“X X机构”、“X X单位”填写,审批对象为多种情况的,均须填写并在中间加“、”号,“备注”按“本事项整体下放”、“本事项仅下放至X市(州)”、“本事项仅下放至X县(市、区)”、“本事项的X环节已经下放”和“X地区尚未承接本事项”填写;
6、填写完毕后,须对填写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如,“下放10大项29子项”。
附件2
市(州)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许可项)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机关 和设立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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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和“子项名称”参考发布在省编办网站的《湖北省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中的名称填写,“子项名称”项目下不得有二级子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审批性质、内容和办事流程相同或相近的许可事项,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或相同条款确定的许可事项应确定为一个大项,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的不同规定为该大项下的子项;
2、“类别”按事项范围(A)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大致分为公共安全(1)、资源配置(2)、职业技能(3)、技术审定(4)、资格登记(5)、其他(6)六类,按审批形式(B)分为当场即时办理(1)、承诺期限办理(2)两类。采取“字母+数字”的方法填写,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填写方法为“A4+B2”;
3、“实施机关”填写“市级——部门”,仅有部分地区实施的注明“——市(州)——部门”;
4、“设定机关”按cb国家”、“省”填写;“设立依据”填写设定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并全文填写设定条款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或者政府令的,统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令第X X X号”填写;有多个设立依据的仅需填写最高效力的依据文件,如某一行政许可的设立依据既有法律又有法规还有规章,只需要填写法律依据的内容;
5、“审批对象”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X X团体”、“X X机构”、“X X单位”填写,审批对象为多种情况的,均须填写并在中间加“、”号;国务院和省政府去年和今年下放到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仅某一个或某几个市(州)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均须在“备注”中说明;
6、填写完毕后,须对填写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如“行政许可570项”。
附件3
县(市、区)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许可项)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机关 和设立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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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和“子项名称”参考发布在省编办网站的《湖北省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中的名称填写,“子项名称’’项目下不得有二级子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审批性质、内容和办事流程相同或相近的许可事项,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或相同条款确定的许可事项应确定为一个大项,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的不同规定为该大项下的子项;
2、“类别”按事项范围(A)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大致分为公共安全(1)、资源配置(2)、职业技能(3)、技术审定(4)、资格登记(5)、其他(6)六类,按审批形式(B)分为当场即时办理(1)、承诺期限办理(2)两类。采取“字母+数字”的方法填写,如广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填写方法为“A4+B2”;
3、“实施机关”填写“县级——部门”,仅有部分地区实施的注明“——市(州)——县(市、区)——部门”;
4、“设定机关’’按“国家”、“省”填写;“设立依据”填写设定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并全文填写设定条款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或者政府令的,统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令第X X X号”填写;有多个设立依据的仅需填写最高效力的依据文件,如某一行政许可的设立依据既有法律又有法规还有规章,只需要填写法律依据的内容;
5、“审批对象”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绍织”、“个人”和“X X团体”、“x x机构”、“X X单位”填写,审批对象为多种情况的,均须填写并在中间加“、”号;国务院和省政府去年和今年下放到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仅某一个或某几个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均须在“备注”中说明;
6、填写完毕后,须对填写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如“行政许可57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