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83.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可以撤诉吗?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04.02.2015  14:33

对于当事人来说,起诉不起诉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但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是不是“想告就告,想撤就撤”?对此,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关于起诉,只要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起诉。有人觉得自己做被告很委曲,糊里糊涂的就被人告了。其实,成为“被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原告告了你,所以你就是被告。要改变一种观念,认为原告都是有理的,做被告很不光彩,其实大可不必,他告你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他的请求的合法性,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会败诉,而且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按撤诉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权利,被告没有撤诉之说。

第二,原告有“撤诉”的权利。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的申请,这是其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

第三,原告虽有撤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一是时间限制,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前”。二是是否能撤诉的决定权在法院。

因此,对原告来说,并非是“想撤就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就法院批准原告撤诉的民事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我国实行诉讼费用预交制度,原告在起诉时就已向人民法院预交了诉讼费用,所以,当人民法院批准原告的撤诉申请时,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