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以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湖北省司法厅法制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238533
传真:027-8781518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湖北省司法厅
2017年6月9日
湖北 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本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三条 (审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
(三)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五)行政投诉处理决定;
(六)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八)其他疑难、复杂或依法应予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审核程序)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六条 (审核时限) 法制部门应在收到承办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八条 (审核结论) 法制部门完成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应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
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制部门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强制性规定) 除依法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执法决定以外,拟以省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律审核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十条 (审核意见异议) 承办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提请分管领导与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商解决,必要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审核意见归档)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 备案管理) 经法制审核后形成行政决定的,应抄送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十三条 ( 执法部门责任) 厅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核的,法制部门应记录在案,并报告厅主要领导;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执行) 参照本制度执行厅直属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由厅属单位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 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具体要求;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机关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依据
《湖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执法条例》《湖北省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既将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投诉回复、司法考试违纪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以往已经开展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纳入本办法范围,又补充规定了“关系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其他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法制 审核主体。 明确了法制部门负责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同时明确厅法律顾问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把关职责。
(三)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内容是否适当。
(四) 法制 审核程序。 规定了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处理机制和审核时限,明确了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和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