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28.01.2015  00:59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从源头治理腐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作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贯穿于制度起草、审核、审议、论证、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等制度建设全过程,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结合,日常性的全面审查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和防范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腐工作,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评估对象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是省林业厅起草或牵头起草的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省委、省政府或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林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制度”)。

  三、评估内容

  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加强对重要行政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等方面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存在廉洁性风险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估必要性:是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是否超出社会承受能力,存在社会风险。

  (三)评估可行性:是否科学地配置权力、划分职权、设置程序;是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是否建立了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权力行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是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程序等。

  (四)评估合法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

  (五)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制度化的情况;是否存在与民争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群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四、评估重点

  制度廉洁性评估要把法规制度设计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项目和资金管理、行政备案、纪律惩戒等职权内容作为评估重点,全面评估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廉政纪律要求、应承担的责任和监督制约措施等。

  (一)行政许可:是否以备案、登记、核准、附加限制性条件等形式,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相重叠、抵触等。

  (二)行政处罚:处罚额度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划分档次、设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是否重处罚轻教育。

  (三)行政收费:是否与上级清理收费的要求相符,收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科学、明确,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等。

  (四)行政强制:种类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对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为设定强制,是否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权利救济方式是否齐全等。

  (五)行政检查:面向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验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项目和资金管理:项目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项目申报、批准程序是否合法、高效、科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对项目资金的计划、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

  (七)纪律惩戒:惩戒决定机关是否准确,惩戒内容是否全面,惩戒方式是否规范,责任类型是否明晰,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等。

  五、评估方式

  制度廉洁性评估可结合实际,采取组织集中会审、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综合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对照评估。根据评估内容要求以及上位法等相关规定,对被评估的法规制度逐条进行对照研究,查找不相符、不对应的问题。

  (二)征集意见评估。通过厅门户网站、信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对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开门评估。

  (三)专家评估。对牵涉面广、专业性强的法规制度,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权威专家学者,采取实地考察、研究资料、个别座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四)问题导向评估。针对权力行使中容易产生腐败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突出问题,认真评估其管理措施、管理责任等落实情况,看法规制度中是否有防范措施和相应规定。

  (五)预测性评估。对起草制定中的法规制度,通过逻辑推理、情景分析等方法进行科学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评估,防止出现制度漏洞。

  (六)实证评估。对已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全面了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制度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六、评估程序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一般程序为:一是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二是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三是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四是落实评估意见,及时跟踪反馈。具体程序如下:

  (一)文件起草。起草处室(单位)在起草法规制度的同时,应当提交起草说明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报告。

  (二)必要性审查。厅办公室按照起草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厅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就起草的法规制度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廉洁性评估。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要求,就法规制度中涉及权力相对集中的内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廉洁性问题的内容组织进行廉洁性评估,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廉洁性审查意见和建议,交由起草或牵头起草法规制度的处室(单位)研究修改。对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法规制度,由省林业厅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上述程序完成后,属本厅代拟的法规制度,由厅政策法规处将形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起草说明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等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属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政策法规处将制发的厅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以及电子文档等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时向省政府公报社报备。起草或牵头起草处室(单位)在厅规范性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内,应当通过省林业厅内网、外网向社会公布。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为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林业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法规制度组织开展廉洁性评估。

  (二)提高思想认识。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三)提高评估质量。按照“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切实加强对重要行政权力行使规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规定的评估,既要找准问题,又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促进和提高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未经廉洁性评估的法规制度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也不得报请厅领导签发。评估结果的转化和运用,要与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相结合。对起草制定中的法规制度,评估后认为廉洁性风险较低的,要加快出台实施;有一定廉洁性风险的,要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布实施;廉洁性风险较高的,应暂缓出台。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未经廉洁性评估的法规制度要适时组织开展廉洁性评估,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检查考核。要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加强督办、检查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或者不认真履行评估职责、敷衍塞责走过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廉洁性评估后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 (省林业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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