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进行了梳理简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比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现明确我省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范围
我厅受理以下地质勘查资质的新设、延续、变更、注销、补证申请:
1.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乙级资质;
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乙级、丙级资质。
(二)受理时间
各类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均由厅报件大厅统一窗口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1.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和延续申请。集中在每年4月及10月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受理期截止后次日由报件大厅统一集中转送主办处室(地勘处)。需补正的,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注销申请、补证申请。在工作日内随时接受申请,报件大厅受理后即转送主办处室(地勘处)。需补正的,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批及决定
(一)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及延续
1.查重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由地勘处将电子报盘上传部“统一配号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并负责将查重结果反馈申请人,组织申请人补正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号)规定,查重由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段统一进行,属特殊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2.审查
地勘处组织专家(专家数量根据受理报件数量多少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要求》,对通过查重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核实。集中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场核实属特殊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3.会签(会审)与审定
地勘处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综合审查意见,分送矿管处、资源处会签。
矿管处主要针对申报单位诚信记录、执业行为等方面提出会签意见;资源处主要针对申报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等方面提出会签意见。处室会签无异议的,直接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处室有不同意见的,召开厅会审会审议并形成纪要,会审会由分管地勘处厅领导主持。地勘处根据会审意见重新拟定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会签(会审)时间为6个工作日。
4.公示
由地勘处将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的审批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告截止之日起十日内,由地勘处拟定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在部“统一配号系统”上配号,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证。
审批未通过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地勘处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其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公告
地勘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二)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注销、补证
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注销、补证审批实行简易程序,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地勘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即开展审查,拟定审查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在部“统一配号系统”上配号,制作发放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注销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