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省财政厅修改、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6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地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了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财政间歇资金,年初通过调度方式借给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市县财政再借给重点企业短期周转,年底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调度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调度资金分配、拨付、回收、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市县政府是调度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借款、统一使用、统一归还。包括:出具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确定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批资金安排方案、组织归还调度资金借款等。
市县财政部门是调度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调度资金使用、回收、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本地调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办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提出调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与企业办理资金借款手续;拨付、回收资金;调度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信息汇总、上报;调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调度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调度资金重点支持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内的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可持续的工业产业集群、重点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调度资金安排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债务负担率以及相关企业的偿债能力,不影响地方财政正常运转。
3、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原则。调度资金分配程序、方法公开,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4、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原则。调度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城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项目建设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分配调度资金采用因素法计算确定,切块下达。即:按照各地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增加值、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结合各地政府债务率及上年度资金使用、回收情况测算确定各地资金额度。对全国百强县市或经过努力有可能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的县(市)适当倾斜。
第六条 调度资金支持方式:
(一)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地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二)短期周转。主要用于地方部分重点企业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即“过桥”资金。用于“过桥”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地省安排年度调度资金总额的30%,循环使用。单笔“过桥”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且能保证在年底前回收。
第七条 调度资金支持范围: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重点工业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企业;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八条 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在湖北省辖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
(三)在全省或本地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银行信用良好;
(五)当地纳税大户。
第九条 调度资金实行免费使用,不得对企业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决策,测算确定当年市县支持额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调度资金使用计划,省不指定安排具体项目和企业。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效益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建立调度资金使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税收贡献、银行信用等经济指标,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调度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调度资金使用评价体系,提前做好调度资金分配前期准备工作,将对本地经济带动力强、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建立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资金周转,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调度资金计划,向当地政府汇报、办理申请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同时,从本地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中,筛选确定支持企业,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将支持企业以及每个企业的资金安排额度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调度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借款企业,并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归还调度资金借款。如果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的,第二年取消其使用调度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还款保障机制,通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机构担保、财产抵押、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还款,切实防范、控制资金风险。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地调度资金于当年年底前通过国库调度方式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调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定期检查调度资金落实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对未将调度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企业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市县,将如数收回调度资金,并取消或减少其以后年度调度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安全预警和控制机制,一旦发现资金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直至提前收回借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次年元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全年的调度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及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各地调度资金报送相关资料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调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规定,对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调度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各地绩效评价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调度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60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园区产业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1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