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发(2014)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党委组织部,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经管、能源)局(委、办),人社局:
现将《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省农业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0日
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实用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是科学、系统地推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人才培养机制的关键环节。为有序推进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组通〔2014〕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人〔2013〕44号)精神,制定全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服务产业、创新政策、健全机制、强化统筹”的总体要求,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制定以知识、技能、业绩、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标准,建立不同层次的人才信息库,整合行业资源对口扶持,逐步健全人才培养、认定、使用、扶持、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成长和创业兴业,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认定原则
农村实用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积极借鉴已有做法和有益经验基础上,突出重点,大胆改革创新,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认定模式。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认定原则:
引导申报,择优认定。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充分考虑农民的认知和需求,采取调查摸底、统一标准、引导申报、择优推荐和认定。重点考核申报人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由基层推荐,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择优认定。
围绕产业,以用为本。目前认定重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人员,兼顾其他社会事业服务的人才。认定标准要以涉农各行业为主提出,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提高认定工作的公正性、针对性、实用性。
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主体,要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制定相应优惠和扶持政策,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
三、人才认定标准及分类
(二):标者纷才认定标准及分类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鄂农发〔2011〕46号)精神,到2015年,全省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02万人;到2020年,达到129万人。各市、州、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确定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规模和标准,建立人才信息库。一般人才总量控制在本地农村劳动力人口总量的5%左右。
人才认定基本标准。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群众公认、热爱农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带头致富和带领致富作用成效显著。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农村从业不少于3周年,年龄在60岁以下(乡村文化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各地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登记管理。
具体可分为以下5大类,标准如下。(以下参照标准中“本地”均指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
(一)生产型。
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养殖、捕捞、加工等领域达到较大规模,科技含量高,收益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农户,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80%以上,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本地平均水平。主要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农产品初加工能手等。
1、种植能手。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5倍以上,单产或单位面积收益高出本村平均水平10%以上;本人年收入是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倍以上(因灾害或不可抵御因素影响除外)。一般经营粮油作物面积应在50亩以上(山区30亩);经济作物2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2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应用新技术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且辐射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
2、养殖能手。在农村以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产动物为主要收入来源,养殖规模是本地劳动力平均养殖规模的5倍以上,年均纯收入是本村普通养殖户3倍以上。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单位收益高于本地平均水平10%以上。或从事非当地传统物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先进养殖技术应用面不少于70%,辐射带动农户10户以上。
水产养殖能手。一般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40亩,名优品种养殖比例不少于40%,年均收入不少于5万元。
畜牧养殖能手。一般应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肉猪年出栏不少于500头。家禽5000羽,蛋鸡或蛋鸭2000只,羊100只,肉牛30头以上。年均收入不少于5万元。
3、捕捞能手。专业从事渔业捕捞,捕捞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每年从事捕捞时间6个月以上,自有或承租船只2艘以上及相应网具,熟练掌握科学捕捞方式,带领3人以上从事渔业捕捞服务,其船只单位动力经济效益高于本地平均捕捞效益10%以上,年均纯收入不少于5万元。
4、农产品初加工能手。专门从事农产品(含林业产品)加工业,加工能力可以辐射到周边村组,本人年均纯收入是本地居民收入3倍以上。包括粮棉油加工能手;食品及饲料加工能手;酒、各类饮料、茶叶加工能手等。
(二)经营型。
从事农业经营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等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创造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等。
1、家庭农场主。以家庭为生产单元,专门从事农业种植或养殖,在工商或相关部门正式注册家庭农场的业主。其中从事种养规模为本村普通农户种植面积5倍以上,土地经营年限3年以上,年创经济效益为本村普通农户5倍以上,辐射周边农户10户以上。
2、龙头企业经营人才。是龙头企业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解决了5个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已开业3年以上;本人的年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3、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在各类农民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主要创办人或领办人,由全体成员民主推荐担任该组织理事以上职务2年以上,在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从事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工作的技术权威。一般组织成员在10人以上。
4、农村经纪人。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专门从事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实用技术、传播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负责人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本户的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三)技能服务型。
主要指村级或企业技术人员,即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具有较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服务对象在20户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一般年农业服务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具体包括农民植保员、村级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农机驾驶员和农机修理工、肥料配方师、农村沼气工和沼气物管员、太阳能利用工、 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畜禽繁殖员、蔬菜园艺工、花卉园艺工、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
(四)技能带动型。
指在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或农村其他领域,具有设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特长或技能,以从事该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能带领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并进入该行业从业的能工巧匠。一般本人年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收入5倍以上,带动从业人员5人以上。如:花卉园林设计建筑师、刺绣师、藤编师、雕刻师、厨师、打井师、鞋匠、泥瓦匠、篾匠、漆匠等手工业者。
(五)社会服务型。
主要指在农村文化、体育、社会管理等领域提供各类服务的人才,包括乡村社会工作人才和乡村文体艺术人才等。
1、乡村社会管理人才。指在农村从事社会管理、职业介绍、维护社会秩序、调节民事纠纷、开展公益性活动,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者,如优秀村组干部、乡村民事调解员。
2、乡村文体卫技术人才。指在乡村从事文化活动、民间体育活动的农村劳动者。其技艺水平有鲜明本地特色并代表本县乡村最高水准,包括民间文艺创作表演人才、手工艺人等文化传承人,以及乡村医生等。
以上人才分类中同时符合多个标准,要根据其专业特长、业绩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入一个最合适的类型。优先认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示范户、绿色证书和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
四、认定程序
(一)制定县级认定标准。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最低参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才实施的具体标准。认定标准原则上包括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群众认可等方面,按高、中、初三个等级分别制定。要求量化标准,具有操作性和可分析性。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7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科教处备案。(电话:027-87868375,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开展调查摸底。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统筹,人社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具体组织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经管、能源、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会同乡镇管理人员进村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资源调查,对照农村实用人才五大类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组织填写农村实用人才信息登记表(附件)。
(三)集中评审。各行业专家对建档对象进行集中评议,按照当地制定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对拟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业绩和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初、中、高6:3:1的比例提出审核意见,提出拟入库管理人员名单。一般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四)群众评议。对拟入库管理人员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其中高级人才需报市、州备查,报省农业厅审定。
(五)建档入库。由农业局(委)牵头,对各行业、部门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录入全省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省农业厅开发软件),建立完备的人才信息档案。
(六)颁证管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农村实用人才登记证书。对颁证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系统培训,配套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成立以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畜牧、水产、农机、经管、农村能源等行业参与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专班,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力争2年内完成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信息库建设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协调财政、人社、农业、发改、国土、金融等部门,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支持力度。农业部门要整合粮棉油高产创建、农村能源、美丽乡村、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粮食大县、畜牧大县、水产大县、农机购置补贴、经济作物标准园建设等项目资源,集中向已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承担国家涉农财政项目,通过项目带动农业农村人才创业兴业。支持“土专家”、“田秀才”走进培训教室为农民传授创业致富经验。
(三)加大培训力度。省、市、县三级组织、农业及相关部门要依托“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 、“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阳光工程”、“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全国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训班”、“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等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和推荐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培训,采取课堂教学、实地考察、现场实训,外出交流学习等方式,帮助人才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提升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鼓励各地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给予相应经费补贴。
(四)着力激励和宣传引导。省级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拔尖人才评选活动,对入选对象给予奖励扶持。推荐优秀人才参评全国中华神农奖、丰收奖、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等奖励,增强农业农村人才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依托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宣传,树立一批人才典型,通过农业农村人才立足农村创业兴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带动更多的农民提升自我,发展自我。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人人皆可以成才的理念。
附件: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信息登记表
附件
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信息登记表
一、基本信息
经营场所 | 县 乡(镇) 村 组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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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型 | □平原 □丘陵 □山区 | 经济区域类型 | □农区 □林区 □牧区 □渔区 □其他 | |||||||||||||||||||||
姓 名 |
| 性别 | □男 □女 | 民 族 |
| 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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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 |
| 务农劳力(人) |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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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户籍 类型 | □农业 □非农业 | 所在合作社或企业名称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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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 □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 |||||||||||||||||||||
参加培训情 况 |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次 □专业就业技能培训 次 □农业创业培训 次 □其他各类培训 次 □无 | 获取资格证书情况 | □农民技术职称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种 级 □绿色证书 □其他 | |||||||||||||||||||||
主营产业或主要技能类别(品类) | | 经营规模 | | 辐射带动 |
| 年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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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 | | 经营规模 | | 辐射带动 |
| 年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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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
| 固定电话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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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实用人才类别 | 1、生产型:□(1)种植能手;□(2)水产养殖能手;□(3)畜禽养殖能手;□(4)捕捞能手; □(5)加工能手;□(6)其他; 2、经营型:□(7) 龙头企业经营人才;□(8) 家庭农场主;□(9)合作社协会管理人才; □(10)农产品经纪能人;□(11)其他; 3、技能服务型:□(12)植保员;□(13)食品安全检测员;□(14)种子繁育员; □(15)村级信息员;□(16)肥料配方师;□(17)村级畜禽防疫员; □(18)畜禽繁殖员;□(19)农机驾驶服务员;□(20)农机修理能手; □(21)沼气工和维修员;□(22)太阳能利用工;□(23)生物质能利用工;□(24)农村节能员;□(25)其他; 4、技能带动型:□(26)餐饮业能人;□(27)设计建筑业能人;□(28)其他; 5、社会服务型:□(29)乡村社会管理人员;□(30)村干部;□(31)文体艺人;□(32)村医;□(33) 其他 | |||||||||||||||||||||||
申请等级 | □高级 □中级 □初级 | 认定等级 | □高级 □中级 □初级 | | ||||||||||||||||||||
发证类型 | □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编码 |
|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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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书编码 |
| 认定后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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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请各地指导申报人员如实填写。表格中选择项,在□内用“√”选择。2、*主营产业和兼业:请填写到品类,即水稻种植;蔬菜种植、茶叶种植、生猪养殖、肉牛养殖等。以便全省统计分析。3、经营规模和效益:以亩、万头、万元为计量单位4.地区类型、推荐等级、发证类型等信息由各县市主管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