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2015  12:5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根据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注资参股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出资入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引导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资金(以下简称“实体资金”)。

第三条  实体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市县政府配套注入资本金,增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引导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建立与银行合作机制,发挥实体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采取股份化的模式运行,充分利用担保机构的专业团队、业务优势、管理经验对服务对象进行研判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循环使用,持续支持。实体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并按约定依法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持续支持。

(四)加强监管,提高绩效。按照《公司法》以及实体资金管理办法,对实体资金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实体资金使用效果跟踪问效,实施绩效评价。强化对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的管理,明确担保机构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   实体资金注资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只参股,不控股,省财政厅授权地方政府委托市县财政部门代持股份,并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获得实体资金支持的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地方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运营两年以上,并经行业监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

(二)具有专业的经营团队、科学合理的经营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重点开展地方实体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和运作符合有关规定,未受过司法或行政处罚。

(四)符合《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实体资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实体资金采取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方式进行运作。

(一)统一担保平台。实体资金原则上只对每个市县一家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给予注资支持。对目前尚未设立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担保公司的市县,暂不予支持,鼓励其创造条件,达到要求后再予以支持。或由市州政府担保公司承担区域内没有地方政府担保公司的县相关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出资与配套办法由市、县协商约定。

(二)自愿选择合作银行。各地方政府根据自愿合作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要引导合作银行放大担保公司净资产担保贷款5-10倍;合作银行对地方政府担保公司担保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内,如上浮则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合作银行承担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不少于10%。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三)免收担保费用。实体资金参股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收取担保费,担保公司相应的必要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补助。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担保公司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包括: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按不高于1.5%担保费的水平确定)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成本中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等。

地方财政要按相关规定,按不低于政府担保公司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通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或者调整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政府应承担的风险补偿。

(五)分担风险补偿。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控制在5%以内。对这部分代偿损失,除合作银行按约定承担10%以外,担保公司从按政策规定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中予以弥补,不够部分,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担保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其所形成的投资收益,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等。

第九条  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中,省、市县及其他法人股东之间的股份投资收益,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认。

第四章   转让退出

第十条   实体资金按约定期限到期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市场化”的原则退出,继续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实体资金参股期间没有达到政策目标或出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县,省财政厅将提前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担保公司清算破产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体资金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作为出资人,行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包括制定实体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投入、收回、退出,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组织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实体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到市县,授权地方政府委托市县财政部门代持股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益,执行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实体资金注资参股担保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由省财政厅与市县政府签订《委托监管协议》,重点考核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担保费用补助、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保证金担保条件、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占70%以上、担保公司在保余额、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体资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实体资金使用好的市县,省财政厅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没有达到目标的市县,由省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安排的资金,上交省财政厅,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60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式样)

 

    协议编号:(2015)第    号

湖 北 省 中 小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资 金

        湖北省财政厅  

                            2015 x

甲方(委托方):湖北省财政厅

乙方(受委托方):××市、州、县(市、区)政府

为加强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实体资金”),根据《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实体资金注资参股到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            万元(人民币)的使用、投资收益、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省政府授权,行使实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投入、收回、退出,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2、确认乙方上报的实体资金注资参股资金的持股比例。

3、监督乙方配套出资资金的到位情况,对乙方违反实体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定的,有权收回全部注资参股资金。

4、建立实体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乙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了解资金注资参股担保公司业务运营情况。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5、对乙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资金注资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担保费用补助、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保证金担保条件、担保公司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占比、担保公司在保余额等指标。

6、负责资金收益、股权处置、退出方案的核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甲方授权,委托本级财政部门代持实体资金股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益。

2、 按规定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与实体资金共同参股,并将参股实体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按照自愿合作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协调合作银行履行如下责任:放大担保公司净资产担保贷款5-10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内,如上浮则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承担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不少于10%。

4、实体资金参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收取担保费,担保公司相应的必要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补助。

5、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监督实体资金参股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包括: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按不高于1.5%担保费的水平确定)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成本中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等。

按相关规定,通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或者调整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的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政府应承担的风险补偿。

6、分担风险补偿。将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控制在5%以内,对这部分代偿损失,除合作银行按约定承担一部分外,担保公司从按政策规定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中予以弥补,不够部分,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乙方财政按政策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7、督促实体资金参股担保公司履行如下责任: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保证金等担保条件;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占70%以上;增加在保余额,切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8、负责对实体资金参股担保公司进行日常考核、监督,建立绩效激励机制,保证注资参股实体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9、定期(每半年)将资金参股担保公司运营情况向甲方报告,审核、报送实体资金参股担保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甲方。

10、向甲方核报实体资金注资参股资金国有股持股比例、收益及股权处置方案。

第四条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承诺严格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对因乙方责任造成实体资金注资参股资金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