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2日
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中所指企业为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各项政策具体要求的企业。
二、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办法中的各项政策支持。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办法中的政策支持,仅能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四、办法中“支持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实施按照年度重大项目的申报通知和程序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每年省科技厅统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行文报省政府。
六、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批复,下达计划文件,配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并督促及时拨付资金。
七、办法中各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附件:
1.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实施细则
2.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实施细则
3.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5.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6.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细则
7.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实施细则
8.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实施细则
9.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实施细则
10.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实施细则
附件1: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条件
1.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协调办
五、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2.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内容审核后,报市(州)科技局汇总。各市(州)科技局行文推荐报省科技厅。
六、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附件2: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主导制订(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并完成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省内企业。
三、申报条件
省内企业主导制订(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已获得 国际组织 (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 国际电信联盟 〔ITU〕以及国标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审核流程
省科技厅会同省质监局通过国家标准网对国家标准进行审核,通过申报资料对国际标准进行审核。
六、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研制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奖励申请表;
2.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标准文件及复印件;
3.国际标准需提交标准主导制订的证明材料(如工信部备案复印件)。
附件3: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
三、申报条件
1.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园区内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分析实验、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2.孵化器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审核及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
六、申报材料
1.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申报表;
2.上一年度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清单明细(包括名称、价格、数量、购置时间)、购买发票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3.平台服务在孵企业的清单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次数、项目类型)等证明材料。
附件4: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二、申报对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
三、申报条件
1.由单个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该孵化器两年平均在孵企业数不低于80家;由多家孵化器联合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各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两年平均不低于100家。
2.天使投资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含申请引导基金金额),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资金规模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天使投资基金承诺将60%以上的可投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立期限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天使投资基金还需符合《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受理部门
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五、出资方式
申报基金经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并报省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含申请引导基金金额)的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在其他社会股东资金出资到位后按协议出资。
六、申报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方案。
附件5: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上一年度有国家项目经费到账。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申报流程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格式、时间要求等。
2.企业申请。企业填写《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后提交省科技厅。
六、申报材料
1.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3.资金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附件6: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我省注册,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省科技厅补助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补贴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
四、申报流程
1.省科技厅每年发布补助通知,对上一年度批准组建的国家创新平台进行补助。
2.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五、补助方式
国家新设立的创新平台,由科技厅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补助范围。国家平台优化整合,调整平台名称的,不在补贴范围。
六、申报材料
1.补助经费申请表;
2.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组建文件;
3.平台建设方案及补助经费使用预算。
附件7: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七条: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绝对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3.研发机构在完成并购后正常运营1年以上。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申报流程
1.申报。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北省企业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申报单位需提供被并购的国外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完成并购的证明材料。
2.推荐。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正式向省科技厅推荐。
六、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
2.尽职调查报告中研发机构的研发相关内容摘要,包括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重大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产品)等内容。
3.研发机构股权变更证明。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并购合同副本(中、外文)。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申报时研发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附件8:
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九条:
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合同甲方)。
三、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上一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审核流程
省内18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后由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行文推荐;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复核。
六、申报材料
1.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报书;
2.企业和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高校开具的收款发票、校企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9: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 开展研发合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十条: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省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
民口企业是指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且持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省内企业(不包含军工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企业)。
三、申报条件
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签订军工科研合同,且技术合同金额发生支付。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审核单位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审核或评审。
六、申报材料
1.湖北省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补贴申请表;
2.军工科研合同及项目收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附件10:
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 创新合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省内企业。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申报条件
企业购买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中的第一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并已支付资金。
四、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审核单位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审核,其中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新版本)的装备直接审核认定,未入选《目录》首台套装备和替代进口的重大装备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六、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
2.装备购买的合同、资金证明、调试验收报告;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