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03.2015  11:16

        (通讯员:陈群安  罗兢  编审:程勇)3月17日下午,湖北省南漳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南漳电视台对案件审理全程直播,南漳县人民法院同期进行开放日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干部等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与南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某建筑公司将武安镇赵家营村兴发安居房工程转包给黄某,黄随后雇请建筑工人张某、夏某、杨某等19人到该工地做工。截止2013年11月,某建筑公司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黄某工程款830240.  00元,黄某将此款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23750元。2014年1月22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向其下达南人社令字(2014)  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24前付清张某、夏某、杨某等建筑工人工资。2014年1月28日,黄某仅支付给工人张某等人工资45200元,仍欠78550.  00元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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