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25.10.2018 12:04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南漳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引入财产保全责任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拓了新途径。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适用于诉前、诉讼中、执行前各类涉及财产的案件,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额财产提供担保,对于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导致明明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债务人转移、隐匿了财产,最后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在若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据,一旦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申请人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费,无需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就能安装上财产保全这把“保险锁”,让保险公司介入财产保全,从而分担担保风险,减小诉讼风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保全制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预防和缓解“执行难”具有积极作用。破解“执行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下一步,南漳法院将继续加强执行联动,加大执行工作合力,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责任编辑:李恋丞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5.10.201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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