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述案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杨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张某、张某甲领取执行款后撤诉结案。此案是该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据悉,张某、张某甲与杨某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南漳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定杨某赔偿张某、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853元的义务。之后,杨某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张某甲向南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2016年4月25日,南漳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之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向杨某摆事实、讲道理,希望杨某尽快履行义务,但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7月18日,南漳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完毕,杨某在执行了赔偿款19000元后,一直未继续履行义务。
之后,张某、张某甲向公安机关申请拒执罪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张某、张某甲向南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于10月16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立案审查。立案当天,承办此案的卢殿华法官向杨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并对杨某耐心的进行说服教育,指出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庭后,张某、张某甲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执行款5万余元。随后,张某、张某甲领取了杨某交来的5万余元执行款并撤回自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效解决执行难,南漳法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建立了打击拒执罪沟通协调机制,并达成了如下具体意见:一是执行案件申请人提出拒执罪控告的,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符合公诉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批捕和公诉;二是执行案件申请人提出拒执罪控告的,不符合公诉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给予答复,执行案件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自诉;三是法院受理自诉后,认为构成拒执罪的,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进行网上追捕。
此案是南漳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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