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行政拘留3名环境违法行为人

12.03.2015  17:01
  3月5日,十堰市公安局将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十堰汉桥工贸有限公司3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分别为12日、10日、5日。这是新《环保法》今年元旦后实施以来该市首次实施环保行政拘留手段处置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十堰汉桥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主要生产扳手,年产量约8万只。由于该企业没有安装电镀污水处理设施,非法从事电镀生产,茅箭区政府已于2014年5月果断予以关停。今年1月22日中午11时50分许,十堰市环保局茅箭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取缔关闭后擅自闭门生产。经对排水污水现场取样、监测等调查,确认该企业排放含有重金属铬污染物。依据规定,十堰市环保局于2月4日下午依法对该企业下达查封决定书,对该公司电镀生产线电镀设施予以查封,并移送十堰公安部门。

  鉴于十堰汉桥工贸有限公司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十堰市马家河,对河水造成一定污染,十堰市公安局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经查,今年1月22日,该公司田代武(主管人员)与周玉华(主管人员)商量后,电话通知该公司员工周志成进行电镀操作,排放电镀废水约30分钟,依据新《环保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3人行为涉嫌违法,目前田代武、周玉华、周志成3名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分别为12日、10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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