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十堰消防依法拘留一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当事人

08.10.2014  12:39

10月1日,十堰市郧县消防大队依法将违法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张某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9月30日,郧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称:郧县城关镇凯奇公司家属楼2-2楼一住户做液化气生意,在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气瓶,郧县消防大队立即派监督员前去实地核查,经检查发现郧县城关镇解放路2号2栋2单元04室户主张某芳私自在家内违法储存液化气(查获YSP35.5型液化石油气瓶满瓶18个,空瓶40个),现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大队监督员当场下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经现场取证,对责任人张某芳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芳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芳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张某芳已被送往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