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争议能否妥善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为应对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扩大、数量增多的趋势,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十堰市郧阳区出台了《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郧政办发〔2016〕1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又上新台阶。《通知》主要对行政应诉工作作了统一、规范的安排:
一是明确行政应诉承办单位。《通知》要求,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执法、谁应诉”。具体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区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下级政府和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区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下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区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承办单位,并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答辩材料准备等工作。
二是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通知》要求,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作为特急件当日移交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立即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在次日内交办各应诉承办单位,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各应诉承办单位在接到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当日内安排专人取件,并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应诉单位应于答辩期届满前的五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报区政府领导审签。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区政府办公室加盖区政府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受诉人民法院。
三是规范行政应诉行为。《通知》规定,区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区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区政府报告;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情形。《通知》明确规定,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严格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的;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未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郧阳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