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施行

30.09.2018  20:56

10月1日,《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据悉,该《办法》由十堰市长陈新武以3号政府令形式签发并向社会公布,这是十堰市出台的第3部政府规章,至此,十堰市停车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办法》围绕地方立法权限,坚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针对市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标准不一、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等问题及时予以了回应。

我市一直形成的停车难、停车乱的原因之一在于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晰,导致停车管理困难。针对该问题,《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权限进行了科学划分,《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场所、道路等市政公共资源停车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依法查处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通过科学划分部门职责权限,有利于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进一步提升停车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另外,还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的限时段、路段免费停放,道路停车泊位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由城市管理部门施行特许经营,解决了我市长期存在的机动车停车场权属不清,停车费用流失的现实问题。

针对停车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从而进一步抑制了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办法》还设定了五种情形的免收停车服务费的事项,如规定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机动车免收服务费等,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鼓励具备免费停放机动车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针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开展停车场建设。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今后将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逐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

另外,《办法》还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减少停车泊位数量、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履行停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责任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方面的地方立法权,截至目前,已先后出台《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3部规章,按照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安排,还将出台《十堰市公厕管理办法》。(十堰市法制办)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