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30.12.2015  10:43

  近日,十堰军分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十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该市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相应的优待标准。

  《办法》明确享受优待的对象为:驻堰部队现役军人和在外省服现役的十堰籍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根据《办法》,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缴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可在其父母原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需跨区入园的应给予优待。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寄宿生活补助,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军人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方面,驻堰部队军人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按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降5分录取。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各地当年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十堰市民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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