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19.06.2014  18:53
  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牵头单位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抓紧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推进。对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将进行检查督办。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      2014年6月4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制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协同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督体制等领域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抓住关键,紧扣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存在的卫生资源结构不优、发展不够、基层卫生人才缺乏等问题,针对基层和社会各界对医药卫生和计生工作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改革创新,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推动社会办医、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重点工作,分类立项,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统筹推进。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全面深化、协调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把政府投入和医改在政策方面的重大突破尽快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效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 扩大试点范围。 新增15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制定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完成时间:6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2. 改革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完成时限:6月底以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编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 3. 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制定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补偿政策。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价格总体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负责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新农合) 4.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医院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公立医院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等) 5. 调整公立医院规划布局。 编制《湖北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指导各地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确立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医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试点县(市)全面落实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依合同考核,以考核结果续聘晋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通过建立补充保险的方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7. 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研究制定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在试点县(市)探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8.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 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9. 加强医院管理。 在试点县(市)探索建立院长公开选拔聘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完成时限: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加强试点县(市)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在试点县(市)试行总会计师制度。(完成时限:12月底以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制定门诊次均费用控制标准和出院次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0. 探索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在襄阳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每个市州确定1个县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鼓励和指导各地组建实质性医疗联合体。统筹安排省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按照国家要求,继续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11. 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12.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等)研究制订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等)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等)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3. 推动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 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武汉等地区,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14. 巩固提高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完成时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完成时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人均新增补助4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间:6月底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新农合工作任务)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 15.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推进总额预付与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分组)付费相结合的综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试点城市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由省人社厅牵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 6. 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省人社厅牵头、新农合大病保险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湖北保监局)全面落实儿童白血病等22种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成时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7. 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 将城乡基本医保提高到市级统筹层次,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部分地、市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服务试点。(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由省人社厅牵头、新农合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 18.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研究制定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发展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湖北保监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9.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非目录药品目录(2013版)》。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40%-50%(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达5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25%-30%。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时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20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物的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1. 进一步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与岗位设置相衔接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津贴。(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编人员分流和安置。(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编办) 22. 继续抓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招录20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3.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完成时间:10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落实村医待遇,确保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落实每个村卫生室补助基本运行费用3650元。(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24. 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 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 25. 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 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6. 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开展药品价格信息监测,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做好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27.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人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83万人、80万人、17.2万人。(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完成时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8. 大力推进健康管理。 在武汉市黄陂区等八个地区和单位推进省级健康管理试点。各市、州确定1个县(市)、各县(市)确定1-2个乡镇开展健康管理试点。构建以疾控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为核心,二级以上医院健康管理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门诊为基础,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为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建立健康管理集团(联合体),探索引导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湖北保监局配合) 29. 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2014年完成50%的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北保监局)开展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工作。(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远程医疗服务配套政策,全省70%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30. 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 制定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成时间:10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继续实施“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深化医学教育改革,继续实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等项目,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岗计划。(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 31. 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完成时间:12月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等) 32 . 加强科技支撑。 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组织推进力度,重点保障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的国产化。(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3. 实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简化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推动网上生育证办理。(完成时间:10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34.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完成时间:8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完成时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对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要明确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有序推进。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医改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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