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管理办法近期实施

08.04.2015  19:16

 省卫生计生委修订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与注销、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省卫生计生委继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以后,《管理办法》进一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3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由省级下放至市州。省级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不再要求在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今后,除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由市(州)初审外,其他省级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向所在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与注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等情况实行省、市、县分级审批。同时,进一步理顺了职责,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归口处理,解决既往少数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分离的问题;强调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校验;授权各市(州)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及制定乡(镇)、村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原则上最多可以新增三个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应按照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申请;合并的医疗机构由第一名称发证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刘曲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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