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类人群可纳入救助
日前,十堰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十堰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类人群可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今年底前城市和农村医疗基金专账合并
《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十堰各县市区要将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合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各地应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意见》要求,十堰各县市区要制定合规的诊疗和医疗费用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十堰各县市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