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
10.11.2016 22:10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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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11.2016 22:10